校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3-10-15 09:52:59 来源:新8883ent葡亰 作者:办公室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领导体制,保证校长负责制的有效施行,提高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水平,根据《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决策机构。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接受同级党委的监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研究贯彻上级党政的决策部署,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策,学校各行政部门及全体校委会成员应予以执行。校务委员会多数成员对校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暂缓作出决定的建议或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临时性、阶段性专门工作小组,审议相关专业性强的议案,完成校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对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提请教代会讨论通过。
三、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办公室、政治处、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主任组成,人数为9到11人。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校长外出时,由党委书记主持,校长、书记均外出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校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与校长任期相同,如因特殊情况出现空缺,可由校长提名,校党委研究审定,及时递补。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会议秘书,由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做好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收集与分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工作。
四、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议、文件精神,并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精神在校的执行情况。
2.审定学校招生计划、教学总体计划、科研规划、教改方案以及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大措施。
3.审定学校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决算和全校性的规章制度。
4.审定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
5.决定有关教学点、教学医院教学及实习指导工作的重要问题。
6.研究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
7.其它需要校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议事程序
1.校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原则上校长应就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与党委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共识。
2.对列入会议的议题,非因特殊情况都须在会前1-3天通知校委成员,同时把需上会讨论研究的有关材料送达校委成员。
3.校委会议所议事项,会议组成人员尤其是分管校长应在召集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报校长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
4.校委会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其中重大改革事项、重要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不在时不研究;非时效性强的工作,分管领导不在时,不研究其分管的工作。
5.校委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于周一行政办公会后进行,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与会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向召集人请假。
第十五条 校务会议的贯彻和督办
1.校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由校长按职责分工,督促分管领导抓好落实。对一些重大事项的落实,分管领导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校长要加强指导并督促。
2.学校各部门对承办的工作,要在一定时间,按程序和具体要求抓紧办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校长或分管领导。
3.校办公室负责校委会决议、决定的督办工作,应建立工作考核簿,对各项工作完成目标情况进行登记、考察、评价,协助领导加强督办落实。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