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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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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任务
研究贯彻上级党政的决策部署,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管理制度等。
二、会议组织
1.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办公室、政治处、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主任组成,人数为9到11人。
2.校务委员会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校长外出时,由党委书记主持,校长、书记均外出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
3.校务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2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三、议事程序
1.校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原则上校长应就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与党委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共识。
2.对列入会议的议题,非因特殊情况都须在会前1-3天通知校委成员,同时把需上会讨论研究的有关材料送达校委成员。
3.校委会议所议事项,会议组成人员尤其是分管校长应在召集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报校长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
4.校委会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其中重大改革事项、重要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不在时不研究;非时效性强的工作,分管领导不在时,不研究其分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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