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8883ent葡亰请假制度
时间:2013-10-16 08:58:15 来源:新8883ent葡亰 作者:办公室 点击: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请假制度。
一、请假手续办理
1.请假人先填写《新8883ent葡亰教职工请假申请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办公室销假。口头请假、托人转告请假经批准的,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手续不全、越期不销假、无正当理由超假等均视为旷工。除女职工产假外,其他假期公休假和法定假均应连续计算,不得扣除。
2.因特殊原因须续假,在假期结束前由本人向校长续假,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假,假期结束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3.中层干部请假均须校长批准。
二、病假规定
1.教职工因病无法上班者,应持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办理病假手续。请假1天内由学科或教研组批准;2—3天由主管处室批准;4—7天须经处室签署意见,由分管校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校长批准。教师、实验人员请假须事先由学科或教研组签署意见。
2.工资待遇。病假每天扣1天的奖励性绩效分值(法定假期除外)。凡当年男年满45周岁(女40周岁)及以上的教师,病假年累计满一个月后开始扣分;凡当年男年满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教师,病假年累计满10天后开始扣分。当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者,不享受当月考勤奖。
三、婚丧假规定
1.婚假为7天,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为15天。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夫妻直系亲属)死亡,丧假为3天。
3.工资待遇。教职工婚假、丧假(夫妻直系亲属)期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考勤履职奖按全勤计发。女职工自然流产的,或第一次人工流产的,或者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等节育措施失败后再次人工流产的,按产假论;若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后仍未采取节育措施,导致再次人工流产的,按病假论。
四、事假规定
1.原则上不批准在工作日内的事假,因教工确有事情需请假的,应由本人事前按规定先办理请假手续,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2.经批准到境外探望非直系亲属,按事假办理,每四年一次,每次假期不超过四十天。
3.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和津补贴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五、生育假规定
1.凡实行晚婚生育(女24周岁以上)的产假为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天的照顾假。生育假由本人申请,处室报批,校长审批。产假期间工资、考勤履职奖照发,不享受业绩奖。
2.女教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在休完产假后,若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的前提下,其寒暑假休假可以顺延,但产假与寒暑假合计不超过240天。
3.女教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在休完产假后,若学校工作需要,应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参加学校安排的工作。其教学课时津贴按外聘教师课时津贴计算。
4.凡采取切实可行节育措施而怀孕,进行人流者,经校计生领导小组批准,可视为病假处理;未采取有效节育措施而人流者,作事假处理。
5.凡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