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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8883ent葡亰图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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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书馆图书外借规定
1.读者凭本人借书证借阅图书。教工读者不得将提包、私人书刊等物品携带入库,不得随意乱插乱放图书,以免造成乱架。学生借书前可先进行图书检索,填好索书单后,交管理人员入库取书。学生及教工家属和校外人员不得进入书库。
2.教工每人累计限借图书20册,期限为120天;教工可另借过刊3册,借期20天,如因教学需要可续借一次。学生每人限借3册,借期30天,在借期内可续借一次,逾期未及时补办续借手续者不可续借。读者借阅书刊逾期未还者,暂停其借书权(每超期30天停借7日,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
3.劳务派遣人员在我校工作4个月以上,经馆长批准,可办理暂时借书证,如离开学校应按规定归还所借图书。
4.馆藏的工具书、贵重图书、报纸合订本及未上架图书资料,只准在馆内查阅,一般不外借。如因科研、教学等特殊情况需外借,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借期两周。
5.办理借书手续时读者应逐本核对有无书标、条形码,检查书中有无污损、缺页,如有发现,应请工作人员加盖印章,以明责任,否则如归还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应按章赔罚。
6.未办理借书手续,不得将图书带离出图书馆,否则以偷书论处。
7.读者必须爱护图书,不得将图书圈点、批注、涂写、污损、剪页、撕页,违者按章处理。
8.读者借出的图书,本馆若因业务特殊需要,有权提前催还,请读者予以配合,及时归还。
9.严禁将易燃品带入本馆,严禁在书库内吸烟,以杜绝火灾隐患。
10.读者遵守开馆时间,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二、图书馆借书证管理办法
1.新8883ent葡亰图书馆借书证是本馆读者借阅书刊的凭证。借书证用于借出图书及阅览室内借阅,阅览室内的书刊不得携带出馆。
2.在编教职工由图书馆办发教工借书证。在校学生在新生入学时凭教务科确定的学号,提交照片,由班长统一到图书馆办理学生借书证。
3.凡领取了本馆借书证的,均为本馆持证读者。借书证不得转借他人。若发现借用他人借书证借阅书刊,收回借书证,经批评教育后视情况补发。若发现盗用他人借书证冒借,按偷书论处,报送学校处理。
4.借书证一旦遗失,应及时来馆挂失,由管理人员协助查找,因丢失借书证而发生的冒借,均由读者本人负完全责任。读者挂失后半个月内补办借书证。如领到新证后找回旧证,旧证应主动交还。
5.教工调离本校,应主动还清图书,归还借书证后,有关部门方予以办理调动手续。学生毕业离校,亦应主动还清图书,交回借书证后方予以办理离校手续。
三、图书馆关于损坏、丢失、偷窃图书的处理规定
1.损坏书、刊处理办法
(1)借阅图书务必当面检查该书有否损坏,还书时如发现划线、圈点、批注、乱涂乱画、裁割、撕页或受水、油、墨等严重污损等按丢书、刊处理。
(2)丢书标或条型码的按工本费收取费用。
(3)以上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除原价赔偿外,再报请学校处理。
2.丢失图书、报刊处理办法
(1)凡丢失图书、报刊应以完全相同的图书、报刊抵赔,另收工本费。合订本还须另收取装订工本费。
(2)凡丢失图书、报刊无法购得原图书,除原价赔偿外,停止使用借书权限1周,并记录在案,累积丢失2本(报纸按份记)以下(含两本)记差错一次,累积丢失2本(报纸按份记)以上记事故一次;丢失馆藏孤本图书或珍本图书除按原价赔偿,停止使用借书权限4周外,每本份记事故一次。
(3)若读者在丢失图书而赔偿现金后的二个月内复得原书刊,可在归还原书刊后凭赔款收据退还赔款。
3.偷窃书刊认定与处理办法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按偷窃图书、报刊论处:
(1)不办借书手续而将图书、报刊带出出纳台外或图书馆外者;
(2)学生私自入库取书、刊被发现者;
凡偷窃报刊者给予以下处理:
(1)追回被偷图书、报刊;
(2)写检查;
(3)图书、报刊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4)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报请学校给予处分。
四、阅览室规则
1.阅览室内书刊只限在本室内阅读,概不外借。
2.报架上的报纸不得拆开阅读,阅毕须放回原处。
3.读者必须自觉爱护报刊,不得圈点、批注、污损、撕割、剪页,不得将报纸带出室外,违者按章处理。
4.提倡文明阅读,保持阅览室整洁、安静,不得在阅览室内吸烟、大声喧哗、乱搬桌椅、吃东西、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违者按章处理。
5.自觉遵守开馆时间,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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